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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5 08:15:27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让与属于一种触犯行为,是对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债权人能够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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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吗

  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二者的区分标准:处分行为的对象是不是物权。

  处分行为的对象是物权,这个处分行为就是物权行为。反之,处分的对象是债权、股权等物权以外的财产权时,这个处分被称为准物权行为。

  债权让与属于权利的处分,行为的对象是债权,而非物权,因此属于准物权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设立债权质权也是准物权行为。因为这个行为属于设置权利负担,同时其行为对象是债权,所以它是准物权行为。

债权让与

  二、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权让与的定义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 债权让与的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三、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在我国应采取何种形式,《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让与为不要式合同,既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债权让与形式应有特别要求,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若原债权有证明文书,必须要将让与事实记载于其中,否则债权让与不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因为合同仅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缺乏公示性,难为债权人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晓,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从先行法规定来看,既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而对债权转让合同未在民法典及其他任何相关法律规定中作出特别形式的要求,那么它就可以依一般原则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而不一定非采取书面形式不可。

  但保理中应收款转让债权让与因其跨越国内、国际两个法域,涉及的多方当事人,潜伏多种权利冲突,因此应该要求应收帐款的转让必须由供应商和保理商订立书面协议。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让与是物权行为,是指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其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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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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