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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3 07:19:3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对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了解的,那么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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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产生的原因与相对人有一定联系

  换言之,相对人对妨害或可能妨害有无主观上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影响权利人对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须和相对人有事实上的牵连。

  (二)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的完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也有也明确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原告起诉。

  (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判决宣告。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消除危险行为的,由于危险行为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我们要起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话那么是需要准备好资料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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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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