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而言,很多时候可能当事人会存在一些精神问题,往往是需要进行鉴定的,那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方法有如下几种:门诊鉴定、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仔细研读前后两个法条会发现,虽然两个法条的有关措辞比较相近,但前一个法条中表述的“应当”,在后一个法条中表述成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虽然两个法条最关键之处仅有两字之差,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后一法条为准。
“应当”常用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允许适用主体以个人意志变更和排除适用,而“可以”常用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给予了适用主体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按此理解,根据后一法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否允许,该法条的后一部分,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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