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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在现实中的区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29 12:30:28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在一些的商业活动上,都会有出现债权债务关系,很多的人区别不开那么债权债务在现实中的区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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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债务在现实中的区分

  (一)债权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二)债务

  1、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 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二、进行债权债务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

  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三、债权债务清偿途径

  债权债务的清偿途径有,实际履行债务;将债务相互抵消;债权人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以及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清偿途径。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往往是发生在债权债务人身上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债务在现实中的区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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