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管辖 >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 >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28 12:10:4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一旦要被审理的时候,一般都是想审查案件是符合哪个管辖区域的。那么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一旦要被审理的时候,一般都是想审查案件是符合哪个管辖区域的。那么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众所周知案件是有诉讼标的的,但是并不是说一个案件只可以有一个诉讼标的,一个案件可以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但是诉讼标的的金额越高,那么诉讼费也就越高。并不是说诉讼标的越多,诉讼金额越高,没有诉讼标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二、民事诉讼立案级别管辖分为哪几种?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分类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内容如下: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6、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7、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该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民事管辖案件,一般度会有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