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人都知道民事责任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可以经常了解到,那么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一)依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为依性质必须及时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票据背书行为。
(二)附条件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主要是与人身或者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
(一)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二)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 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 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是需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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