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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16 15:54:48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在商业活动当中,债权与债务关系是我们经常见到的,那么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效力?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债权债务的混同的原因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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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混同的,债权债务终止,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或法律另有规定时,债权与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一)涉及第三人利益。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①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②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二)法律特别规定。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的混同的原因是什么

  (一)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

  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和债务的发生都是同一个人,往往效力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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