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 > 要约收购 >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期限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3 11:05:41 人浏览

导读:

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很多公司和企业借着扑面而来的发展机遇变得发达,现在在市场上可以常常听到上市公司计划收购哪些企业或者要约,那么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期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很多公司和企业借着扑面而来的发展机遇变得发达,现在在市场上可以常常听到上市公司计划收购哪些企业或者要约,那么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期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期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公布是怎样的

  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时间编辑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是怎样的

  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

  (一)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二)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我国关于股票的管理条例中规定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向监证会发出书面报告,要保障材料的准确和完整真实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期限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