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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22 17:27:03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与提交,那么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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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一)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1、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证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确凿。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正电子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否作民事证据

  在民事案件具体诉讼或仲裁等实务中,会出现如下一种情况: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其他手段让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自然会形成询问笔录,而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进而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材料在什么时候提交

  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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