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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是怎么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3 10:38:32 人浏览

导读:

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每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那么相关法律是怎么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每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那么相关法律是怎么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相关法律是怎么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思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施工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违背心理特征,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法等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来源于人的不安全思想、错误判断、错误推测以及意外的动作。包括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走过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岗位技能低下、施工经验缺失、操作违章、冒险盲干,安全员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未能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消除。概括起来,能引起或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安全行为。人是事故的肇事者,同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首先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机械、物料、生产对象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统称为物。物都具有一定的形状和不同性质的能量,在形状受到改变或能量意外释放时,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由于物的能量可能释放或物的形状、位臵可能改变而引起事故的状态,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一切能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物的状态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而且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往往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决策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也反映了人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就建筑施工而言,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建筑材料有缺陷,施工机械带“病”工作,重大危险源未能识别,物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设施的安全度不够,诸如汽油、油漆、松香水等危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预防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管理上存在缺陷。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建设程序施工,违背操作规程作业。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或他人冒名顶替,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企业安全资金不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重质量、轻安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跨岗作业,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巡视、检查、旁站不力,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不跟踪不复查。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盲目指挥,干扰施工企业施工,干扰监理单位监理,重抓进度轻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对监理企业安全失职的处罚避重就轻。这些都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也是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几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综上所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相关法律是怎么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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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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