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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22 07:00:3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的三十天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的三十天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保全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

  三、诉前财产保全提交材料是什么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总而言之,只有当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是情况紧急的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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