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申请专利的时候是需要各种条件和事项进行支撑的。那么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全面覆盖: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二)等同: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三)禁止反悔: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
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一)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二)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其次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等特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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