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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00:16:29 人浏览

导读:

一、专利权的穷

  一、专利权的穷尽。

  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不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贩卖商通过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处或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人处购得专利产品后,尽管不能取得产品上的专利权,但已取得对该批商品的所有权,只要其不改变商品的结构而将商品再次售出,便不会专利权造成损失,换言之,专利权人在售出特定商品后,已获得应得利益,就该特定的商品而言,专利权的价值已经得到实现,专利权人不应在该批商品以后的流通中再次获得利益。

  二、先用权。

  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即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临时过境。

  是指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上述行为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行为,即从一个交通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工具。

  四、科学研究和实验性使用。

  是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要分清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和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前者是为了研究、改进专利产品,实验结果可能改变原来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性,产生新的技术成果,该行为不应视为侵权;后者的实验与专利技术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专利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因此这种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五、诉讼时效完成。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对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被侵害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连续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仍然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六、专利权无效。

  被告认为原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申请,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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