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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9 10:32:59 人浏览

导读:

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有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就会宣布破产,破产前,就需要对公司存续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那么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有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就会宣布破产,破产前,就需要对公司存续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那么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

  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一)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二)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三)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五)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通过以上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功能或职责、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分析,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独立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二)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三)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二、公司解散清算由谁成立清算组

  (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尽快成立会对债权人、债务人更有益。

  (二)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公司《章程》及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4、公司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5、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报告(视情况而定);

  6、债权债务清册;

  7、欠发欠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税费等情况;

  8、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包括执行、被执行)。

  (三)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的区别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特殊性

  (一)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二)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三)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五)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公司在清算时候,也是需要对员工公司,生产必要费用,税收或者其他债权进行清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法律特性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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