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生产者是需要对产品进行审查的,因此也有相关的责任需要负责。那么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修期限已经错过。每个产品都有一定期限的保修期,一般是一年至三年,如果保修期之后才发生产品事故,那么生产商一般是拒绝赔偿的
(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受害人未在在规定的时效里向生产商索赔,那么生产商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
(三)生产商有确切证据证明产品发生意外或事故与自己无关
(四)消费者自己在使用过程中不遵守相应的操作方法,导致危害发生等等。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典当等交易行为。如产品仍处于生产、仓储阶段,则不属投入流通。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三)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四)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的相关知识,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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