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有哪些
导读:
玩忽职守罪好滥用职权罪是刑法上重要的两个罪名,很多人都分不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那么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即滥用职权;意识到是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包括:
(一)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
(二)超越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三)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行使职责。而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行为;不正确履行,实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背职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背职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背职行为主要包括:
1、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
2、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尽职守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二者还是存在极大的区别。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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