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
导读:
债权人的权利我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 但债权人会议时间或许大家就不那么清楚了。那么您知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综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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