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忽悠培训机构坑了20名学员,贩卖学历证书判处多少年
导读:
许多人考研究生和博士生的时候,都会选择到培训机构上课。有一些不法分子就瞄准了这些培训机构,以可以通过更便捷的方式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为由骗取钱财。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男子忽悠培训机构坑了20名学员,贩卖学历证书判处多少年?
胡某是一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某日,胡某通过QQ认识了杨某,杨某自称有博士和硕士的招生项目,仅需配合参加学校考试,集中学习和毕业答辩,就可以保证在2017年9月底参与培训的学员收到自己的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
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胡某便将培训机构包括自己在内的19名硕士学员的个人资料陆续发给杨某,并支付给杨某定金87800元;后又转了97000元,请其帮忙为一名学员获得某高校审核制博士项目的考试大纲和复试名额。
2017年9月底,胡某询问杨某进展情况,杨某以学校的问题来敷衍。在胡某的多次催促下,杨某通过网络委托他人伪造了两张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胡某通过学信网查询后发现都是假的。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胡某184800元。
贩卖伪造的学历证书的,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拿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死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用人单位在人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应聘者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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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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