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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0 15:11:08 人浏览

导读:

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资质认定办事项目: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办理机构:各区县劳动局培训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办理时限:三个月申办对象资格:1、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项目: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机构:各区县劳动局培训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办理时限:三个月
申办对象资格:
1、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3年以上;
3、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专业(工种)、在校学员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专职的财会人员;
4、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
5、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具、教学实习仪器和设备;
6、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7、有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8、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
申办手续: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2、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3、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凡申请举办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不独立设置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申报,各区、县劳动局在对申报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由各区、县劳动局下发批文,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既办职业技能培训又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按其主体专业设置的性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其文化、学历教育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技能培训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
3、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其审批程序按照第1条有关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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