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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4 16:40:51 人浏览

导读:

不当得利就是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或者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获得了原本不属于他的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那么不当得利的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当得利就是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或者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获得了原本不属于他的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那么不当得利的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二、拿走别人遗忘的东西属于不当得利吗

  拿走别人遗忘的东西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三、不当得利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家和通融***有现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家和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没有多收取货款。

  答辩人是于2003年11月17日因家和公司不执行于2003年9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的付款义务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此前答辩人曾经起诉过家和公司,但家和公司同意延期支付,所以答辩人撤诉,撤诉后家和公司仍不执行延期还款协议),朝阳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签发了(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规定家和公司应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答辩人支付货款26520.5元,15日内家和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支付令于2003年11月11日生效。12月初答辩人要求家和公司支付支付令规定的26520.5元,但家和公司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对清所有款项后一并支付,12月8日家和公司出具货款对清通知单,欠答辩人1566.36元,12月17日家和公司出具货款对清通知单,欠答辩人65762.94元。

  2003年12月18日上午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桂芳到家和公司领取(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规定的26520.5货款并协商终止合同事宜,答辩人、家和公司、北京物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并应家和公司代表王伟的请求在手写涉及价款的部分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其中王伟又特别加写了小写部分,合同填写完成后,只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另两方需经其单位财务和领导审核后才加盖的公章,并且答辩人20天后才取回加盖全部公章的合同,可见三方是非常谨慎和细致的,对合同的价款是经过家和公司和物美公司严格审核才最终确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家和公司要求返还的26520.5元并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答辩人收取的26520.5元是执行2003年9月22日协议书和(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确定的2003年9月22日之前的货款,9月22日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12月8日、12月17日、12月18日三方经多次对帐确定还欠答辩人66656元,并同意于2004年1月20日前付33328元,2月20日前付33328元,实际上答辩人分别于2004年1月20日和4月16日各收到了33328元,最后一笔款项迟延近两个月,从2003年11月11日支付令生效12月18日领取支付令的26520.5元货款到2004年4月16日付清全部货款,家和公司有充分的时间查阅账目,家和公司多次拖欠货款,其不可能在未查清账目的情况下多支付货款。

  (二)即使答辩人真的多收了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权利,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03年12月18日答辩人、家和公司、北京物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规定:“经双方对帐确认的货款,转由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予以支付,且由丙方(指物美公司)先行代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予以垫付,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与丙方(指物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指家和公司)无关。”根据上述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规定可见债务人家和公司已将向答辩人支付66656元货款的义务转移给了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并由物美公司进行垫付),并且取得了债权人即答辩人的书面同意,该66656元债务的转移已经生效,并且最终也是由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此家和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答辩人的追索权,家和公司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没有多收取家和公司的任何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资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家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不当得利无论是古今中外都很常见,如果遇到了对方不当得利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当得利的分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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