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导读:
随着工程项目的越来越多,工程合同纠纷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那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院出台的《民诉法解释》又专门对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做出解释,在不动产纠纷本身包含的范围之外,最高院额外罗列了四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是其中之一。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毫无争议,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则太过牵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毫无争议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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