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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5 08:01:4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有权享有追偿权的。那么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有权享有追偿权的。那么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一)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

  完全割裂保证人追偿权与抗辩权及其他权利的应有联系,是对该法条断章取义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

  (二)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的追偿权。这样,保证人咎由自取,并非对其不公平。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之后的追偿权,以偏概全,亦不足取。

  (三)保证人的抗辩权由两部分组成

  1、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或称检索抗辩权)、保证期间完成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等;

  2、是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所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债权债务消灭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另外,保证人还享有债务人类似于抗辩权的其他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及类似权利的,保证人仍然有权主张。

  (1)对于专属于保证人的这部分抗辩权,因保证人行使与否均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故可完全由保证人自行处分。保证人即使在放弃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亦应享有追偿权。

  (2)对于债务人所享有并且表示放弃的那部分抗辩权,因从保证人角度而言,性质已相当于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故亦可完全由保证人自行处分。

  (3)对于债务人所享有并且未表示放弃的那部分抗辩权,若保证人行使它,则有利于维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但在保证人放弃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若承认保证人仍享有追偿权,则使债务人承担了原本依法可以不予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了债务人实体利益,且纵容了保证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因此,应当否认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享有追偿权。

  (四)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但应否归类于代位求偿权,尚需推敲。

  代位求偿权理论无助于解决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问题。若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则债权人的债权无胜诉权,故代位行使原债权人债权的保证人追偿权亦无胜诉权。

  《民法典》【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尽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审理涉及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保证人主张了先诉抗辩权时,法官还应判明其是否实际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重大困难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为重大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发生重大困难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虽远迁国外但其在国内有财产且容易执行,那么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反之没有财产在国内就不能享有。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排斥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困难情形,需要法官根据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及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对于抛弃的方式,国外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明示或默示都可以,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抛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

  三、一般保证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

  (一)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径行清偿债务或者承担清偿债务的,应当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的相关知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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