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要求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借款的时候,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并且有能力还款,往往会签订一个保证合同,而这个保证人就具有抗辩权。那么对于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要求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要求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当事人对担保顺位无约定时,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可以债务人提供物保应先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此抗辩的物保作了限缩解释,特指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这里的保证人特指连带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物保先索抗辩权,能限制债权人进行选择,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连带保证人的优待主义。
1、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第一种意见囿于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文字表述,误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唯一要件,完全割裂了保证人追偿权与抗辩权及其他权利的应有联系,是对该法条断章取义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
2、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的追偿权。这样,保证人咎由自取,并非对其不公平。
1、先诉抗辩权。又称之为检索抗辩权,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这种追偿还必须是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处理保证人先速抗辩权注意的问题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间,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在起诉时,防止因为保证人有先速抗辩权而只起诉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起诉时,应该同时起诉,减少环节,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留在执行阶段,如果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住所地发生变化使债权人在请求时发生困难、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等情形的,保证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2、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一种评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的合同,凡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要求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保证人想要放弃抗辩权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一些必要条件,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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