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原则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已经实现收入的,无论是否已经收到金钱等等,公司里的会计都会在账簿上记录。那么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当期收入
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是否收到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收到了款项(钱),会计也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
(二)当期费用
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了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钱)已经支付了,会计是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
(三)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
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已经发生和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了,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例如,预收销货款、预付购花款等情况,虽然款项已经收到或者支付,但实际的经济业务在本期并未实现,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不能将预收或者预付的和款项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款项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目前,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企业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由此产生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根据货币收支与否来作为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
权责发生制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使得每期的损益计算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而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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