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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0 14:53:58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生产经营而言,很多时候经营者会存在一些特许经营行为,特许经营的竞争是很激烈的,那么特许经营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生产经营而言,很多时候经营者会存在一些特许经营行为,特许经营的竞争是很激烈的,那么特许经营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特许经营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指投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

  二、特许经营法规有哪些

  特许经营法规

  法规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并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未备案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对于特许人未按时、按条件进行备案,或备案不合法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本条规定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规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对于特许人违反本条规定之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选择对特许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罚款与公告合并适用。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特许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严重超额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等情形。

  备案后不按照规定年报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这里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多次责令仍拒不申报、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形。

  本条规定中所谓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对于违反本条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在管辖主体资格上原则适用于二级管辖,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行为的稳定,合同可以解除的范围不宜过大。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特许人隐瞒了不重要的信息或在某些不重要的方面提供了虚假信息,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可以被解除,而只有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特许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特许人有可能因为一个小疏忽,致使其合同被被特许人解除。

  尽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但是我们应当参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还应看到如果特许人像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有所隐瞒,那么除了违反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欺诈,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就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达到了欺诈的程度,那么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应是自始无效;但如果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自合同解除时起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推广、宣传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的责任。

  所谓推广、宣传费,是指某些特许人为对特许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展其它营销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定期收取。可以基于被特许人总收入的百分比确定,也可以确定一个固定值。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谓收益宣传,是指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确定性的利润收入。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的“欺骗、误导的行为”,即虚假宣传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如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则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将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尽管这样的规定可能将一部分真实反映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的广告亦排除在外,但鉴于目前该等虚假广告的泛滥,被特许人该条规定做出禁止性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

  如果特许人违反本条这一款的规定,则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被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许经营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特许经营指的是授权人将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许可给经营者,允许该经营者在自己允许的范围内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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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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