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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6 10:39:08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建筑工程的时候,双方是需要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的,这个时候是需要对事物处理方面进行了解的,那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去进行建筑工程的时候,双方是需要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的,这个时候是需要对事物处理方面进行了解的,那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一)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绝大多数工程项目都会涉及到工程分包。国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无序分包,将分包划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都规定了强制性的资质要求。应重点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不规范分包、出借资质的情形;审查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工期、质量是否有保证,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而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两个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特点,在审查、修改分包合同时,应参考示范文本,并积极推荐示范文本,这必将有利于分包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可以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分包项目以最小标的为限。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对于劳务作业分包,承发包人应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就工程质量、工期对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的相关知识,在去进行项目分包的时候,往往是需要合法去进行处理的,但是实际上分包方面总是会出现有猫腻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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