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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1 16:06:34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人口的增长,我国的土地资源处于一个紧张的状态,因此对于拥有宅基地的人们都会比较珍惜,那么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后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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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后如何处理

  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以后如何处理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应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当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宅基地房屋转让

  二、私下转让宅基地有效吗

  农村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非经依法征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且出卖人将失去宅基地,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三、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的审批权限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及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后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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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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