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请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导读:
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需要了解到当自己出现有债务压力的时候,是会选择进行破产申请的,那么重整申请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破产企业法》对重整原因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首先,当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可以提出重整。其次,即使在企业法人尚未达到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如果具有了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企业仍可以提出重整。《企业破产法》没有将重整原因限于实际的支付不能,债务人在可能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这样的规定放松了申请重整的条件,整体来讲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不会像债权人提供十分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放宽重整申请的条件,当债务人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时即可提出重整,债权人的利益也能相对及时地得到保护。同时,放低破产重整的门槛,使各方的利益纠纷尽快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进行公正裁判,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权利。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从积极方面讲,这样的制度设计照顾到了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需要,也兼顾了公司自治和外部干预的利益平衡,具有合理性。但是,为了不让重整程序沦为债务人阻止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的手段,不让重整程序沦为国家机器干预市场经济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受理标准,并在操作层面不断进行完善。
当出现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根据《民法典》,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本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民法典》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题中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重整申请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在进行破产申请之后,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需要了解到自己权利保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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