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的类型是非常多的,对于不同类型的票据而言,往往用途也是不同的,那么你知道简述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人地位。
票据种类不同,本票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汇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付款是属于票据行为之一,不同的票据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不一样,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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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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