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能定性是不是非法集资
导读:
有些人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财产,专门搞一些旁门左道,比如利用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方式来收取他们的财产,有时候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集资罪。那么经侦能定性是不是非法集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如下规定清退: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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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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