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收养法 > 收养关系 >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31 17:02:39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每年都有很多被遗弃的,或者因各种原因生活无着的儿童,而收养是他们的去处之一。那么你知道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都包括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每年都有很多被遗弃的,或者因各种原因生活无着的儿童,而收养是他们的去处之一。那么你知道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都包括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二)收养人的条件。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三)送养人的条件。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关于收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四)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综上所述,若要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都满足主体资格,作为收养人,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