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危险吗
导读:
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中,有些人就知道法律两个字但还不知道,事实上法律他还分为好多种,有公法也有私法,其中就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那么刑法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刑法危险吗的详细内容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调整利害关系人之间,这类利害关系人,民法上称之为平等主体,行政法上称之为不平等的或称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刑法不同于民法以及行政法。在于民法与行政法在实施中,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必须是两个以上。例如合同关系必须存在要约方和承诺方,再如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而刑法的运行并不是靠调整,而是惩罚。从语义分析角度看,刑法的对象只有一个,尽管刑法上存在共同犯罪,主犯从犯等多人合作型犯罪,以及规定了犯罪集团,但是在刑罚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每一个被告行为的评价(即量刑),只需要考虑其个人行为,不需要考虑其他人的因素,即便是某些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同意可能减轻行为人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过错、同意等因素的考虑本质上仍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危害性的考量。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一般认为,违法分为轻微违法和重大违法。而重违法一般就构成了犯罪,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差距不在于行为各类的区别,而在于危害程度的轻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讲,刑法并不产生权利与义务,也不产生权力与职责,刑法所表述的的似乎只是对严重违反民法、行政法的行为的表述。而民法与行政法,就法律条文本身,都规定了权利义务或权力职责。因此,是不存在“刑事法律关系”这一说法的,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这是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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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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