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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贿赂刑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2 09:02:58 人浏览

导读:

官场腐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消极作用,以前部分黑社会背后都有当地的官员充当保护伞。但是经过我国不断的打击贿赂犯罪、涉黑犯罪,这种情况很大程度好转。更多关于什么是贿赂刑法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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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贿赂刑法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贿赂犯罪的常见情形有什么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斡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七)合作投资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八)委托理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九)赌博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十)“挂名”领薪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十一)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十二)离职后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贿赂犯罪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程度产生负面影响,也对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产生影响。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什么是贿赂刑法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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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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