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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5 12:56:38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应当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因此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我们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应当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因此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的规定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一)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的规定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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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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