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是否可以纳入破产财产
导读:
对于我们在进行处理破产财产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但是也要满足一些相关要求,那么对于我国土地在进行管理过程当中有哪些法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纳入破产财产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地方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处理:
(一)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设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即作为股东投资投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则应当属于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地方政府不得再收回。因为对出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表明它已经对外公开宣示被纳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之内。这时对企业而言,土地使用权虽在名义上是划拨性质,但不应再视为无偿取得,因为出资人将凭借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的权利与收益。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对抵押权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规定,虽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财产,但是可以对之设定抵押。这是因为我国立法从实用的角度实行土地使用权与其上建筑物一并处理的原则,在对建筑物设定抵押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抵押,依抵押权处分财产时也贯彻相同的一并处理原则。在房产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包括一并抵押后处分)时,对处分后的所得要进行合理分割。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缴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其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据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处分抵押房地产时,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不属于破产财产。
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对于具体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而发生争议。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纳入破产财产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处理一些破产情况过程当中,是需要追究一些相关证据的,并且也要找寻一些实质上的原因来进行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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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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