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土地是否属于财产
导读:
拓展企业在进行清算程序过程当中,可以根据自己的财产来进行估算处理,企业在破产前可以根据自己的土地资产来进行处置,并且也要根据合法手段来进行交易,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企业的土地是否属于财产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企业破产、倒闭后,土地资产处置前,我们首先应该实地调查确认权属,评估地价。对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可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即破产企业清算组对土地资产(连同其它资产一起)进行拍卖或招标,其土地资产拍卖所得款项可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土地出让后,原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即转为受让方,由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向受让方核发《国家土地使用权证》。第二种处置方式是土地租赁,即新成立的股分制企业每的拟向地方政府交纳土地租金。
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对于具体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而发生争议。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企业的土地是否属于财产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破产程序过程当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债权来进行办理,并且要满足一些相关要求。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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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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