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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的司法强拆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1 10:24:47 人浏览

导读:

对于违章建筑都是需要进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否则的话可能就会面临被强制拆除的,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对违章建筑的司法强拆程序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违章建筑都是需要进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否则的话可能就会面临被强制拆除的,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对违章建筑的司法强拆程序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违章建筑的司法强拆程序

  (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三)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有什么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三、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点

  (一)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

  (二)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对违章建筑的司法强拆程序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违法建筑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那么行政机关是可以强制拆除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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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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