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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注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1 08:48:20 人浏览

导读: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这些年,很多城市的土地规划都是有些不同步的,所以在进行城市建设的时候,土地资源就会比较的紧缺,于是,很多的拆迁工程就出现了,但是拆迁有时候并不能取得双方的同意,就会启动强制拆迁的流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注意的内容,将对您了解更多有关方面的信息有所帮助。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这些年,很多城市的土地规划都是有些不同步的,所以在进行城市建设的时候,土地资源就会比较的紧缺,于是,很多的拆迁工程就出现了,但是拆迁有时候并不能取得双方的同意,就会启动强制拆迁的流程,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注意的内容,将对您了解更多有关方面的信息有所帮助。

  一、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注意

  (一)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二)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

  

  二、如果被强制拆迁要投诉找哪个部门

  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即时查清参与强制拆除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也可拨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进行举报。

  三、满足强制拆迁的条件

  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注意的内容,实施强制拆房的过程要注意的事项还是蛮多的,以上内容的介绍,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此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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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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