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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1 15:27:3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征用土地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对于他人是有一定的损失的,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那么,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解决方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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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解决方案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2、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

  3、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为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三、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解决方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上述内容是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解决方案、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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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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