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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转股如何操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5:50:20 人浏览

导读:

债券和股票都是现在的投资方式,这两种的投资方式都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也是可以去进行转换的,但是现在很多的人对于这些转换的方式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债券转股如何操作?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债券和股票都是现在的投资方式,这两种的投资方式都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也是可以去进行转换的,但是现在很多的人对于这些转换的方式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债券转股如何操作?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债券转股如何操作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二、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债转股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明确适用企业;

  债转股对象企业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1、 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 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 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企业应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若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债权用于出资的且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价入股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的作价和转移手续,应当由债权方和债务方先各自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双方签订债转股的协议。必要时可办理验资程序以规避出资不实的风险。

  (四)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东及占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财税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六)实现股权退出;

  1、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

  2、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三、公司法对债转股的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二)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据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或控股,并且可以通过选择管理者,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亦可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策划公司的经营战略,凡此种种均是其所拥有的股权的当然含义。然而,根据国家关于“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却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也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异化构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债券转股如何操作的相关介绍,债券转股的方式其实是有比较大的方式的,对于这些债券转股的方式可以去了解清楚的,这样在处理相应的问题是会比较清楚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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