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人员鉴定程序
导读:
司法鉴定属于诉讼中很重要的一个过程,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申请司法鉴定一般有两种方式,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刑事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二)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四)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五)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刑事诉讼鉴定程序比其他的鉴定更为严格,审查也较为严格,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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