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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18:20:07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发生拐卖儿童的事件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实际影响程度来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说拐卖儿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进展来进行划分处理,并且也要参考相关结果,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拐卖儿童未遂结果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发生拐卖儿童的事件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实际影响程度来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说拐卖儿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进展来进行划分处理,并且也要参考相关结果,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拐卖儿童未遂结果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既遂就是当儿童被拐骗的那一刻起就是既遂了。

  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没有达到预想后果,通俗说就是拐到了,但是还没卖就被抓或者儿童跑了之类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二、拐骗儿童罪犯罪区分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三、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应当立案追究。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拐卖儿童未遂结果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拐卖儿童在进行立案过程当中,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目的以及影响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可以从重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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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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