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样的吗
导读:
在去进行合同草拟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对于约定部分的内容也是需要知晓的,那么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样的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成立时间 1.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 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成立。 4.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重点)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根据《民法典》,“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即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民法典》: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电文合同以到达时间为准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对话承诺以收到承诺通知为准
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四)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
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
根据B2C电子交易的特点和交易习惯,消费者一般先进入购物网站浏览商品,然后将选中商品放入购物车结账支付。此时,购物网站一般有3种常见支付方式供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是在线支付在线交货,第二种是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交货货到付款。
在线支付在线交货
这种支付方式多用于购买或下载电子产品,方便快捷。在这种支付方式下,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认为,如果该商品信息有明确的价格、规格等具体内容且可在线下载,应当认定为要约;即使没有规定价格的有效期间,也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信息产品的使用权,这种商品本身不会具有售罄的可能。对于商家而言,只要消费者将此种商品放入购物车中,点击“确定”选项,就作出了对要约的承诺,网络合同就此成立。
在线支付离线交货
这种支付方式目前为多数电商所采用,也是消费争议集中区。在这种支付方式下,页面上陈列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笔者认为是要约邀请。电商在购物网站网页上展示的是商品图片,如果有多个人同时购买某一商品,则有售罄的可能。如果认定为这种情形下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就意味着经营者必须保证该商品满足不确定的需求,不符合商业经营实际。
从减少消费争议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电商企业可以对此做适当调整,即当消费者提交订单后经营者充分考虑消费者订单内容(将考虑时限明确告知消费者,并且留给消费者充分考虑时限)及自身履约能力,弹出确认窗口,写明合同条款请消费者确认。经营者确认订单前,有权无条件撤销订单。消费者点击确认合同后,进入支付系统,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将确认订单的网络购物合同发至消费者邮箱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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