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标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来说,工程项目都会在竣工前完成验收工作。那么工程的验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在接下来,关于工程验收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二)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三)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四)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单位工程的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五)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综上所述,工程验收的标准是有明确的内容规定的,这样的验收工作可以更好的保障工程的安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验收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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