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
导读:
我们都知道,国家为了促进外贸的发展,也是为了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内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会有一些针对出口外贸企业的优惠政策,接下来,关于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骗购外汇,总数额达到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由此可知,骗购外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下面两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具有骗购外汇的行为。骗购外汇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犯罪嫌疑人骗购外汇数额应当达到五十万美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认识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仅就认识因素而言,两处“明知”不存在区别。深究意志因素,则前者为“希望并追求”、后者为“放任”。这同时说明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罪过形式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
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客体不同。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主观方面不同。 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出口做外贸的企业是有退出口税务的一些优惠的,但是有些贪心的企业可能会骗取外汇,这是犯罪的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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