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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9 13:07:0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经济适用房而言,解决了很多人的住房需求,同时经济适用房也是有门槛限制的,那么你知道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经济适用房而言,解决了很多人的住房需求,同时经济适用房也是有门槛限制的,那么你知道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

  经济适用房又称共有产权房,其房屋产权与商品房是一致的,一般都是70年。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是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并不是业主单独所有的,一般是与政府共有。政府享有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产权份额,房屋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若要出售房屋,必须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出售给政府,且按原价出售。在达到一定期限后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若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转让他人的,房屋所有人只能享有自己名下份额的房款,剩余房款应当交还政府。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

  (一)计算方法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购买的老经适房,满五年可以直接上市交易,补交10%综合地价款即可(比如原价50万,补交5万即可),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老经济适用房上市无须再先获得政府放弃回购的许可就能直接出售了。

  (三)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约购买的新经适房,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比如原购价50万,现价200万,出售时要补交150万的70%,即105万。

  三、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是如何计算的

  1、主房保障面积以内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面积×50%;2、主房保障面积以外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补办出让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的差价全额补交;3、附房、阁楼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阁楼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附房、阁楼时的单价)×附房、阁楼面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的相关内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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