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诉讼如何提起
导读:
对于公司来讲破产是最不想看到的事情,在破产的时候自然会对财产进行清算,然后按照优先偿还权来清偿。但是有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想要对这些财产发起诉讼的,那么就必须要了解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诉讼如何提起?下面看看法律快车律师的介绍。
在破产清算期间有诉讼案件的,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由管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分配开始后向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针对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诉讼如何提起的介绍,一般的情况下在公司需要承担债务的时候,都会在内部进行一个商讨,公司不可以借用无法偿还的理由,这样会给公司带来危险。如果还有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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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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