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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失效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9 17:56:1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建筑工程安装,往往也是一个大项目,当事人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那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失效了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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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失效了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合同中应缴的印花税应该是在合同中已经签订的金额,如果已经按约定交付了印花税,但是在发现实际金额和合同中的金额不一致时,此时可以不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中已经标明,但是在实际中金额发生变化,那么这部分的印花税也不需要补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标明金额的,那么在后续实际中需要对印花税进行相应的补缴。凡是签订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当事人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1、购销合同,例如供应商之间采购或者预购的行为发生时,会出现协作、调剂、补偿等情况,这个时候税率就是按购销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2、加工承揽合同,例如双方在加工、定做、修理、印刷等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其税率是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例如在工程建设期间会产生勘察的行为,还会出现一些设计合同的行为,此时的税率是按收取费用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4、财产租赁合同,租赁行为包括房屋租赁、交通工具租赁、机械器械租赁等等行为,其税率是按租赁金额1‰贴花。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在税额不足1元时,按1元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5、货物运输合同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行为,例如航空、铁路、公路、海上、联运等等,税率按运输费用的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6、仓储保管合同,例如仓库存储、合同保管等行为,在合同中印花税按保管费用1‰收取,由立合同人缴纳,若在仓库外或者保管范围之外使用的,则按合同中的印花税比例收取。

  7、借款合同是指在一些金融机构、组织或者借款人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其税率按借款金额的0.05‰收取,缴纳人是立合同的人,缴纳费用的单据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8、财产保险合同,例如财产保险合同和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其税率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9、技术合同,例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其税率按所载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10、产权转移书据中转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书籍或者电影等的版权、专利发明者的专利权以及商品的商标专用权等等,其印花税率应按其所转移金额的0.5‰缴纳 ,立据人为缴纳人。

  11、营业账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账册、账簿,这些都需要缴印花税,其税率按实际收入和所有资本公积之和的金额0.5‰缴纳。

  12、权利、许可证照,其权利、许可证照必须是在政府部门的发放下的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等,税率是按件贴花5元,由领受人缴纳。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月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月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年_月_日开工至_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 承包方的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 发包方的责任:

  1.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 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 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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