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的性质是什么
导读: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优先权源于债务的担保物权。 债务担保分为广义担保和狭义担保。 债务人为了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那么别除权的性质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法定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担保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破产人同时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若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一)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中被公认在破产程序中可享有别除权的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以及例如航空器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等特殊担保物权。
(二)法定优先权
除担保物权外,我国法律还对一些特殊群体规定了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有些首次的权利。如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国有土地出让金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享有的优先权等。
(三)特殊担保情况下的别除权
除上述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的情形之外,实践中还存在诸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定金等担保形式,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类特殊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对其是否享有优先权态度不一,理论中亦存在很大争议。
综上所诉,很多人可能对于别除权的概念并不了解,所以他的性质就更不用说了,相信通过上文的解释,大家对这一概念有了更多的了解,小编主要给大家介绍了关于别除权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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