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导读: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在生活中签订合同就属于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家暴、偷窃等事实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那么,为什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实行为中,当事人也可能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意思但没有表达于外(如先占),也有的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且也表达于外了(如自助),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而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是产生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意思表示,可见,在事实行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虑的。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一是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书面”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纸面”形式,由于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只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确定为书面形式,具体可表现为下列形式:
1、合同书。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
2、书信。指当事人以信件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3、数据电子形式。它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为什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相关知识,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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